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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宵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时间:2025-02-07 15:14:11 来源:新e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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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佳节即将来临,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元宵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全域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缔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三、对在城区广场、街道等区域摆摊设点销售“孔明灯”的,由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清理。

四、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消防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售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市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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